9月22日苏州一男子当街伤人致1死4伤,嫌疑人已被控制,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?
事发9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村道博士路,犯罪嫌疑人蒋某(男,44岁,安徽人)突然对路上实施伤害,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。随后蒋某被警方控制。
像蒋某这样,在大街上见人就砍,类似于无差别的伤害行为,首先需要确定一下他有没有精神类的疾病,因为据附近居民反应,在蒋某事实犯罪行为的过程中,像个“精神病”一样。
一直以来,一些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,在某个特定环境,会突然失控,然后无意识的对他人造成伤害。因为毫无预兆,往往产生的后果都比较严重。
国家法律对于此类人违法犯罪是免于刑罚的,虽然很多人感觉“不公平”,但是实际上法律这样规定,自然有其道理。
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实施伤害的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,他的行为不受自己的意识控制,简单说就是他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。
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,比如应该强制性要求此类人的近亲属严加看管,或者强制性的进入精神病院统一隔离看管。
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,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。
假若蒋某没有精神类疾病,那么这就是一起故意伤害案,需要搞清楚蒋某的作案动机,这是一切重大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。
所有的刑事案件,都有作案动机,可能犯罪嫌疑人对某人有恨意,或者因为自身不满,然后产生报复心理。
如果被害人跟这些伤亡群众没有矛盾,那么他的作案动机很有可能就是对现实心生不满,然后报复社会。
据悉,伤亡人员中大部分都是女性,可见蒋某在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,对于伤害对象是“有选择性”的,此关键点可能是一个重点。
其一,蒋某可能因为某些个人原因,对女性有偏见。
其二,蒋某单纯是报复社会,但是他意识清晰,选择相对弱势的女性进行伤害。这条成立的话,就可以否定他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精神有问题的论断。
类似的案件一出,网上就有一些人抛出“事出有因”论,认为犯罪嫌疑人因为某种“不得已”的原因才会选择报复社会,伤害无辜之人。
这样的论断是不可取的,什么原因都不是他伤害他人的理由,特别是那些受伤害之人原本和他就不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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